主观认知为“玩具枪”14名“气枪入罪”被告人被
2018-07-08 01:05:03 点击:423
因为一起涉气枪刑事案件,15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然而,案发7年后,济南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他们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持有,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中,1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枪迷”收藏多支气枪 因非法持枪被批捕
“这起案件的15名被告人,都是因为买卖、收藏气枪串在一起。”7月6日下午,负责该案终审判决的济南中院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谢家晋向记者介绍了具体案情。
据介绍,被告人黄某某采用电话、网络订货、邮寄等方式销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牟利。2011年初至同年11月间,他先后向济南、淄博、天津等地销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共计32支。其中,分别向枪支爱好者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周某、刘某、张某某、齐某某销售1支到18支不等的枪支。
被告人孙某某在淄博市经营玩具批发,2011年初至同年9月,他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的方式向王某某销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0支。
2011年初至同年10月,王某某在从黄某某、孙某某处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7支后,又销售给了郝某某、柏某某和程某数量不等的枪支,送给李某某3支,剩余10支存放于自己家中。
同年10月,张某某将从黄某某处购买的2支枪支销售给宋某某。“公安部门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了这些高仿真枪,后经鉴定发现其超标,致案发被批捕。”谢家晋说。
案件经历5次延期 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2016年12月15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其中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和周某获刑10年以上。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另有三名被告人也提出辩解。济南中院2017年3月9日立案。
此后案件历经5次延期,共延长审限13个月。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开始施行。
今年4月9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改判的重要依据,正是‘两高’的这个《批复》。”谢家晋说。
该《批复》第一条中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谢家晋介绍,除王某某所持2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2.6焦耳/平方厘米、64.1焦耳/平方厘米,其他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这些枪支致伤力极低,属于《批复》中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而且,所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持有,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谢家晋认为,应当根据《批复》意见从宽处理。
故济南中院6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15名被告人中,14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而王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已执行完毕)。
“虽然14名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因已触犯《刑法》,被判有罪。”谢家晋提醒说,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以上的,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