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组织、强迫卖淫
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志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制减刑;依法驳回赵志勇、刘洪羊、周合鑫的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娜犯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制减刑;被告人刘洪羊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合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李娜、刘洪羊犯罪使用的轿车一辆、李娜犯罪使用的手机5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李娜服判不上诉,赵志勇、刘洪羊、周合鑫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赵志勇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与赵志勇、周合鑫等人发生性关系。刘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仍多次开车接送。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志勇、刘洪羊、周合鑫及原审被告人李娜分别犯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志勇、刘洪羊、周合鑫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